按照部交管局要求,为适应执法实践需要,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省交警总队交通处李忠贤处长一行三人,于2011年4月14日来到敦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召开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修改征求意见延边地区会议。州支队交通处事故处理相关人员、各县市主管事故副大队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总队交通处李忠贤处长和事故处理科李东晏科长,分别针对公安部交管局的要求,详细介绍了此次修改两个规定的目的和重要意义。与会人员结合基层事故处理工作实际,畅所欲言,各个踊跃发表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共累计征求意见十一条:一是建议在《规定》第十二条中,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但事实不清的(如:受伤原因不清),如何处理?应明确规定;二是建议在《规定》第十四条中,应明确保险公司的法定责任,或由公安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商后执行的具体规定;三是建议在《规定》第十五条中,应明确轻微伤如何认定,对无明显损伤,确定轻微伤的,当事人住院治疗或故意拖延治疗时间的,建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四是建议在《规定》第二十二条中,个别事故可以明确人已当场死亡(如:人骨粉碎等),但急救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人员未到现场的,如何让其出具死亡证明?应明确规定;五是建议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如果没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仅凭书面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无法或不愿先期支付抢救费用,应进一步细化规定;六是建议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应明确对于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如何赔偿;七是建议在《规定》第四十条前款中,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的,有的尸体无法采集足够的血液检材,无法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或其他违禁药品的含量,应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八是建议在《规定》第四十四条中,建议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或者在交强险限额内无法赔偿的当事人,交警部门可以对其驾驶车辆的车籍进行冻结,或扣留车辆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九是建议在《规定》第五十三条末款中,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此《规定》终止复核以后,事故当事人在法院撤诉,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申请复核的,是否还应受理?应明确规定;十是建议在《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对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应更明确、详细,更具实际操作性;十一是建议在《规定》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中,把损害赔偿调解纳入到人民调解当中,这样当事人可以少走繁琐的司法程序。
在会上,与会人员充分表达了在基层实际操作中,《规定》部分条款脱离实际的不足和缺陷,以及修改《规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此次会议的召开,对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高事故处理工作水平,必将会起到积极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