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州各级各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理州人民政府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入手,采取“四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理州人民政府在认真分析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围绕“人要少死、路要畅通、群众要满意”总体目标,一是及时制定下发了《大理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安排,进一步明晰了全州各级各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二是成立了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陈川任组长,州级27个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全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要求全州各级、各职能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关注民生和保障民生的大事来抓,找准定位,强化措施,积极推动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严格考核奖惩和督促检查。为切实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州人民政府要求全州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认真对照省政府的实施意见,逐一列出本地、本部门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并逐项进行责任分解和任务细化,明晰每一项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措施和完成时限,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由州安委办负责,建立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工作目标考核。此外,州人民政府还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三、完善管理体系,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一是切实加强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州人民政府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根据高速公路的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完善道路交通勤务机制,保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设置、编制、民警招录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同时,机构营房、办公场所及执勤执法等配套设施建设按有关政策保障到位,争取在2年内解决高速公路无执勤执法营房问题。二是不断深化城市畅通工程建设。要求各县市政府成立城市(城镇)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和“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项目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停车系统建设,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组织,积极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三是进一步强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州政府强调各地要认真落实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健全完善农村道路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并根据当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协管员招录办法,加强交通协管员力量,强化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州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市政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时,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州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不少于两次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要求各县市政府对照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对有关部门的考核奖惩。州人民政府明确,凡县市辖区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州安委办组织实施责任倒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委办组织实施责任倒查,并将倒查情况上报州安委办,同时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因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道路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向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