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酒精,安全驾驶,本该是驾驶员们必须自觉遵守的,但是总有人不严于律己,甚至去触碰法律的底线。刘钱波(化名)现年37岁,高坪区人。今年8月17日中午,刘钱波在喝酒后继续驾驶摩托车。当天中午1时30分许,刘钱波无证驾驶摩托车,由顺庆区经滨江南路向嘉陵区方向行驶。当他行驶至桓子河大桥处时,在此处的协警打手势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一见交警,酒后的刘钱波慌了神,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当协警上前进行阻止时,刘钱波驾驶的摩托车撞上了协警,在摩托车倒地后,刘钱波继续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对刘钱波抽取的血样检验,刘钱波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9.9mg/100ml。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钱波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院遂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刘钱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