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公安机关警车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警车管理和使用,交警三大队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从驾驶警车规定、警车管理和制度落实等三个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警车管理。
一、严格执行警车驾驶管理。民警驾车要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开特权车。驾驶员出动警车前必须带齐派车单、驾驶证、行驶证、警官证;驾驶警车时,规范着警服,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得抽烟、打手机;非警务活动不得开启警灯、警报器,不得超速行驶、闯红灯,不得有扰民行为;非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违规停放等现象,严禁公车私用。
二、严格执行警车停放制度。非警务活动,严禁将警车停放在学校、娱乐场所门前,严禁将警车停放在请客办事场所或人员密集区域,严禁警车在公共场所、道路边乱停乱放。非特殊情况,警车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和禁止通行的路段停放或通行;是凡车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三、严格落实警车责任追究。一是大队成立内部督察组,不定期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有违反“五条禁令”、《警车管理规定》或被群众投诉举报查实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二是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按照责任倒查制度追究警车的管理责任人、使用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切实把警用车辆管理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