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新城区建设、旧城区(道路)改造、火车站、客运码头、候机楼、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配套设置出租汽车候客点、停靠点等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条例》明确,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运费,包括:出租汽车没有按规定安装计价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或者计价器出故障及计价器显示运费金额不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出具发票或者发票不清晰的;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招揽他人同乘、更换车辆的。此外,《条例》也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如:乘客在车内吸烟、吐痰、损坏车内设备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终止载客;对无正常人员陪伴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
《条例》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为做了规定,如:要按规定着装上岗,保持出租汽车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上客后启动计价器,抵达目的地后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收费并出具发票,不得违反规定多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不得违反规定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更换车辆;乘客要求的路线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须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不得无故绕道行驶;保持车辆空调设备完好,按乘客意愿使用车辆空调设备;主动提醒和归还乘客遗留的物品;驾驶的出租汽车暂停营运时,应当摆放暂停服务标志,夜间应当熄灭标志灯等。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一次的,停业学习二天;十二个月内累计满二次的停业学习五天,满三次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