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1日18时许,来宾市交警三大队事故中的民警接到的士司机罗某的报警称:在来良路公交公司附近路段,其驾驶的士与一辆五菱牌小型客车相刮碰,五菱车逃逸,其已记下五菱车的车牌号。接报后,事故民警立即通知罗某将车子开到三大队。通过罗某提供的车牌号上网查找比对,民警找到五菱车的车主韦某的联系方式,并通知韦某将车子开到三大队进行痕迹勘验。
双方当事人到达后,民警经过仔细勘察,发现两辆车子均有刮碰的痕迹。通过对两车的刮碰痕迹进行比对,发现这些刮碰痕迹相互吻合。但令人费解的是,韦某称自己的车子今天一直在市区,且没与任何车子发生过刮碰。正当双方争持不下时,罗某掏出一张身份证,声称这就是当时刮碰到他车子的司机押给他的身份证。韦某看了以后,说是自己的一个朋友黄某,前一天曾借用过自己的车子。民警立即追问这身份证的由来。见此情形,罗某只好说自己报了假警。其实车辆发生刮碰是在前一天,当时没有报警,双方都愿意自行协商。黄某说自己身上没带钱,就把身份证押给罗某,并留下了他的联系电话。事后第二天,罗某打电话给黄某,黄某不是不接电话就是关机。罗某想去找交警寻求帮助,又担心交警不受理,于是就报假警,把协商不成的事故说成逃逸事故,妄图以此加重对黄某的惩罚。
弄清事实的来龙去脉后,民警对罗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并告诫他解决问题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