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6日凌晨,当事人吴X顺骑自行车从永兴镇叨仙村往永兴镇赶集,当事人胡某驾驶号重型货车载河沙从南往北行驶。5时26分两车行驶至海榆中线17km+694.6m路段,吴X顺骑自行车右转弯(东往北),被重型货车的前部位碰撞上自行车的后尾部,造成吴某当场死亡,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发生的一方原因是当事人胡某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造成事故。
另一个原因是当事人吴某骑自行车左转弯时没有靠右侧行驶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和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造成事故。
综上所述,海口交警支队认定当事人胡某与当事人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