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3日18时40分许,当事人郑××驾驶琼C33551号重型货车,沿新大洲大道往琼山大道方向行驶至琼山大道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冼××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冼××摔倒时被该货车碾压,其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
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证实,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冼××驾驶电动摩托车(超标电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以及当事人郑××驾驶车辆未确保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交警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郑××、冼××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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