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警总队明确,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进行定期检验和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一律按新规定强制报废,车辆管理所应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连续3个未检验周期开始计算时间为公安部规定的2013年5月1日,包括之前的未检验周期。检验周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省交警总队要求各地交警要加强对未检验车辆和报废车的路面检查,严格查处逾期未检车辆和报废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保持严管严处的常态管理态势。对查处上路行驶的报废车一律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拆解和在登记系统予以注销。
据介绍,自2013年5月1日起,海南机动车强制报废条件严格按新规定执行,其中海南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8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13年。对强制报废日期在2014年4月30日以前的教练车、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使用年限的车型,可按新规定延长使用年限至2014年4月30日前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