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规定”治“冤枉罚款”
以前百姓都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机关有看法,曾一度流行一种说法,交警是有执罚指标的,每天要上路罚多少辆车,收多少罚款。而在以前,这种说法也得到过一些交警人员的确认,在收费或罚款时,他们非常愿意多收或多罚,因为这些钱与本机关和个人都有直接的好处,因此这些罚款,被称为“冤枉罚款”。
不过,新法此次制订,就出台了一些“非常规定”,基本上彻底让各种收费或罚款项目与行政机关的利益断了关系。如第81条规定,“发放牌照等所收取的工本费要全部上缴国库。”下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的罚款决定与罚款的收缴分离,罚款和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全部上缴国库。”规定作用很明显——行政机关不再和钱打交道,即使和钱打了交道,也很难从中得到自己的任何好处。这样,那些交通执法人员和机构为了多罚钱而工作的情况,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压低了。
“十五高压线”严惩违规者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特殊的领域,有很多执法的情况可能出现执法随意、以权谋利、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这些情况以往也在全国各地出现,影响了百姓对于交警公正执法的信心。而新法里,则用第115条规定,以极严厉的行政处分手段,治理道路交通执法中的种种不良现象,被称为“十五条高压线”。一旦执法人员违了法,他直接的损失就是行政处分,甚至降警衔、辞退。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反“十五条高压线”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驶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有这些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