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九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成功协调处理一起诉交警部门不作为行政案件,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2012年6月,原告张某驾驶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魏某摔伤经抢救无效去世,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现场处理指令司机将肇事车辆停放在受害人家门口个人厂区内,后因原告与受害人家属不能达成赔偿协议,交警部门通知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同意原告提取车辆,停放在受害人家门口厂区的车辆,因受害人家属的阻拦,原告无法提取。原告认为公安交警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将肇事车辆停放到指定正规的安全场所,以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不能随意停放。由于被告县交警部门未能履行上述职责,造成原告无法正常提起车辆。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将事故车辆停到正规停车场。
审理过程中,因受害人家属就损害赔偿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肇事车辆随后被法院查扣至指定停车场。经多次协调,原告认识到即便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将车辆停放到正规停车场,也不能免除或逃避其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责任,原告遂同意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