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文明意识,保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执法,促使驾驶人守法意识的养成,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1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2013年8月1日之后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含异地处罚)。
一、对2013年8月1日(含)之后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除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记分(含异地处罚)。2013年8月1日(不含)之前被交通技术监控等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不予记分(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除外)。
二、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网址:江西省交警总队(www.jxhld.gov.cn)或者直接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查询交通违法和记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