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还原则通过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
《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对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进行了刚性约束,要求配建停车场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对配建停车场建设规模进行专项审核,配建停车位不达标的,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因种种原因未能足额配建、增建停车位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机动车位数额缴纳建设差额资金或进行异地补建。逾期不改的,处以违法工程造价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逾期不恢复的,可从责令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停车位数,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100元。
建设停车场可享受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优惠政策,其中最高可享受每车位补助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