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可顺延30天-90天
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30天,最长不超过90天,但延期部分时长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的有效期限。在交警申报系统确认的相关手续后,投保人须在开始停驶的日期之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延期。值得注意的是,停驶期间,因商业合同效力中止,所以保险人不承担此期间任何保险责任。
深圳的广大车主申请绿色出行获确认后,不仅可以享受车辆保险合同期限的顺延,而且当年符合“绿色出行”且履诺的机动车辆,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下年投保商业车险还可以按照深圳市商业车险费率浮动规则继续享受费率浮动优惠。另外,申请延期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诺的车主,可由本人到保险公司办理复驶的相关手续,顺延的保险期限相应减少。
据介绍,以一辆5座家庭自用汽车为例,保险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车主于2014年8月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并拿到交警“绿色出行”申报确认证明。停驶期间为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该车辆商业车险的投保人须在2014年9月1日前拿齐申报确认证明、身份证、行驶证材料前往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商业车险保险期限顺延。保险期限顺延至2015年6月30日。但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停驶期间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有关保险责任。
停驶期满保险合同恢复生效
停驶期满后,不需另行提交申请,原商业险保险合同效力自动恢复,保险人恢复承担保险责任。
为确保车辆保险合同期限顺延申请的快捷办理,车主须提供下列资料:一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绿色出行”申报确认证明;二是投保人到保险公司提交“停驶机动车保险期间顺延申请书”。
如果在停驶期间复驶的机动车,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复驶申请书,批改保险期限,但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复驶申请日,顺延的保险止期相应提前,投保人须到保险公司提交“停驶机动车复驶申请书”。
据介绍,目前,深圳市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正按照“绿色出行”保险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业务、财务系统改造,确保2014年5月1日“绿色出行”保险顺延方案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