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沧州市交警支队获悉,自11月1日起,凡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沧州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沧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沧州市环保局也于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和环保标志发放管理的通告》。
根据《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9号)以及《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埠转入车辆及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沧政告[2013]19号)的相关规定,凡未领取2013年度车辆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务于10月31日前到具有环保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尾气检测,并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自11月1日起,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侧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凡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