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海口市三轮车管理规定》(修订)为2011年度、2012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规章审议项目,海口市法制局于2011年12月2日将该项目提请市政府审议。2012年3月,为配合海口市三轮车整治工作,海口市政府决定暂缓该规定的修订工作。今年,该项目再次列为《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制度建设立法计划》的规章审议项目。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海口市道路交通联席会议精神,对原提请海口市政府审议的《海口市三轮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正将《草案》向各单位再次征求意见。据介绍,《海口市三轮车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所称三轮车是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包括正、偏三轮摩托车)等三轮类车辆。
1划定限行范围有变
原《规定》自制定以来,从未对限行范围做过调整,海口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印发的有关道路交通整治的文件中,对限行范围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为使限行范围适应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的发展,《草案》删除了原《规定》有关限行范围的具体内容,增加了有关三轮车限行范围应根据海口市城市发展进程适时予以调整的规定。
2 限行范围内严禁三轮车运营
根据海口市道路联席会议的精神,《草案》采取了全面禁止三轮车营运的模式,即在海口市限行范围内,不允许任何三轮车进行营运。同时,考虑到市民需求及堵疏结合的原则,《草案》对“限行范围外三轮车是否可进行营运”未作规定。
从历年来三轮车非法营运执法的困境可知,查处非法营运的取证是最大的难题。《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特别明确规定“违反本规定,违法进入本市限行范围内的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载人、载物的,按非法营运进行处罚。”这样明确的规定,在全国可谓是首例,不仅方便执法,更让违法行为人再也不会抱着“反正也奈何不了我”的态度大胆地从事非法营运。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符合国家标准
由于目前道路上行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大,且大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从残疾人本身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发,《草案》增加了“道路上行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内容,并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按照三轮摩托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为了方便管理,《草案》还增加了有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备案管理的制度。
《草案》中还首次增加了禁止拼装三轮车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由于《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三轮摩托车处理,故对拼装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对生产销售者进行规范管理
《草案》中增加了生产销售三轮车的要求,目的就是为了能从源头上控制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轮车。同时,也扩大了三轮车管理的层面,不仅规范管理驾驶人,还规范管理生产销售者。
5市政市容委不再参与处罚
由于海口市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多个文件中,对三轮车的通行及营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存在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执法过程中产生了各部门协作不够、衔接不到位、执法空白等现象。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规章不能再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为确保三轮车处罚的可操作性,宜将执法权交由有行政强制措施的部门分别行使,故《草案》删除了海口市市政市容委的相关管理职能,而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三轮车的通行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三轮车营运的管理,并增加了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海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6处罚金额有所提高
(一)关于非法通行的处罚措施。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的通行已经有明文规定,故三轮车的通行也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此外,根据成都、苏州等其他城市三轮车管理的经验,《草案》对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非法营运的处罚措施。1、对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处罚措施。《道路运输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哪种车辆的营运,但从该条例排除对公交车和出租车的适用规定可知,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除公交车和出租车以外的所有机动车辆。因此,《草案》规定,对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的非法营运行为,依照《道路运输条例》处罚。2、对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的处罚措施。原《规定》虽然对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的行为都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但由于处罚数额较低,已不能适用目前管理的需要。因此,《草案》设定了比原处罚数额高的罚款。
(三)其他处罚措施。考虑到单靠处罚非法营运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大,还增加了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轮车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