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2]35号),结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为加强对吸毒人员办理车管业务的管理,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发生,长沙公安交警车管所采取了如下管控措施:
一、依据部令规定,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以及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车管部门应注销其驾驶证。从去年7月份以来,车管所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驾驶人,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办理注销业务的,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向社会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到目前为止共计注销驾驶证2612本。
二、长沙公安交警车管所在办理驾驶证的申领、转入、补证换证、审验、违法处理等业务时,都要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对于曾经有吸毒记录的,需要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禁毒部门(禁毒大队)核查,核查通过后出具《尿样(唾液)毒品成分检测报告》。车管所凭上述报告才能办理相关业务。其中,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三、严格管理涉毒的重点驾驶人。对于有吸毒史的驾驶人一律不予准许校车驾驶资格,对于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资格后有吸毒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于大中型客货运驾驶人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记录的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及年审的,一律不得为其向运管处开具相关证明,并通知辖区交警大队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加强监管、调整工作岗位或取消其营运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