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州廉政建设,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全州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单位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廉政建设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当地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强化条规教育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制定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四)狠抓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切实保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按照纠建并举的方针,切实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积极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法纪观念。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州政府领导班子对全州各级机关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负监督指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分析研究全州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全州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完善廉政建设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二)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学习关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廉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开展廉政教育。
(三)对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
(四)坚持州长接待日制度,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做好便民服务和投诉监督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条 州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责任内容如下:
(一)组织召开年度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政府系统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工作。
(二)对州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的廉政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主持召开州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州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措施。
(三)对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处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单位的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对分管单位的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二)组织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分析本单位及本部门的廉政状况,针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工作环节,组织研究提出预防和治理的具体措施,并督促主管单位落实。
(三)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廉政教育。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纪违法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第九条 州直各委、办、局、处的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对部门年度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作出安排。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制定阶段性纠风工作安排和措施。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组织力量实施。
(三)负责组织行政执纪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四)及时研究解决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审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违纪违法案件。
(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正职,对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制定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制定落实班子成员抓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制。
(二)对行政执纪执法机关请示的重大问题或报请审批的重大案件,及时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三)支持、督促行政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办案件工作的阻力和干扰。
(四)负责抓好班子成员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廉政监督工作,发现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应该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或按管辖范围责成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所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目标。
(二)帮助解决所分管部门、单位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抓好所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及时向正职或上一级组织报告。
(四)切实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所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全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州政府负责对县(市)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州政府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并责成州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当年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按照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考核部门要把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全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西双版纳州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按以下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政府以及州直各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由州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县(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干管权限由各级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情节较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采取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采取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或对其免职等组织措施,直至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一)对中央和上级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传达、不贯彻的。
(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或者连续两年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达不到标准的。
(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的。
(四)对应属自己管辖的案件,不履行职责,相互推诿,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或重大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的。
(六)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对所主管或分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不健全,或者未将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工作目标,进行目标管理的。
(八)失职渎职、导致身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违法违纪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直属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