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
二、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顶着不办、拖着不办
三、严禁插手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五、严禁参与赌博活动
六、严禁酗酒闹事和饮酒影响工作
七、严禁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务正业的活动
八、严禁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违反以上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以上禁令,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行使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禁令从2003年3月17日起施行。
本禁令由云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