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向老汉骑电动车沿2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鼎城区石板滩镇荷花堰村路段时,遇华某驾驶小汽车正前方向行驶。华某避让车辆采取紧急制动,向老汉刹车不及时,撞向小汽车尾部左侧,造成向老汉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向老汉受伤后住院治疗96天,开支医药费5万多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智力严重受损,构成四级伤残。事发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向老汉负主要责任,华某负次要责任。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向老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
随后,鼎城区法院道路法庭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划责准确,向老汉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己应该承担60%的责任,华某应该赔偿向老汉40%的经济损失。最后,经交警大队与道路法庭联合组织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华某赔偿向老汉1万元,某保险公司赔偿向老汉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