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狠抓执法服务,推行“阳光警务”。实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以来,交警直属一大队始终坚持把规范人民调解员制度,满足当事人需求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突破口,依照“接待谈心有人管、矛盾纠纷有人调、思想疙瘩有人解、政策法律有人讲”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大队不仅成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聘请2名专职调解员;还专门配备“人民调解室”,配齐办公设施、用品;制定和完善了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并将有关规章制度全部上墙公布,规范办案;同时大队还积极推行电话回访制度,对事故办案、事故调解等工作进行回访,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努力搭建平台,实行“一站调解”。大队依托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与武陵区综治办、法院、司法局、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努力搭建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事故理赔、交通宣传于为一体的大调解平台。大队还通过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建立健全各类基础台帐,不定期与各部门加强沟通联络,召开典型事故分析研讨会,积极推行交通事故与民事赔偿处理、调解和审判“一站式”服务,形成对交通事故案件“快调、快审、快结、快赔”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满足了当事人需求。
三、调解成效显著,构建“和谐警民”。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实施以来,不仅大大解放了交通事故处理警力,使得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能够将主要精力放在事故预防、事故勘查、事故定性等专业重点工作上,节约了警力资源,提高了警务工作效率。人民调解员更加灵活的调解方法,形式多样的解决方案,更好地解决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争议,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做出了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