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鼎城区男子黄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搭乘朋友胡某沿常德市城区常德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21时,当车行至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汤家坪村圆盘路段时,迎面一辆货车逆行灯光照射较强,黄某驾车在无法看清前方路况时未减速停车,车辆直接冲上圆盘,造成黄某与胡某受伤以及小轿车几乎报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黄某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严厉处罚,同时经调查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期间,胡某住院治疗37天,开支医药费近50000元。其伤情经法院鉴定已构成拾级伤残。胡某经济损失达13万多元。黄某自己疗伤开支20000多元。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胡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136000多元。
最终,鼎城区人民法院道路法庭审理认为,黄某酒后驾驶致判断反应能力下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胡某经济损失13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