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1日下午,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载一车沙石沿常德市鼎城区县道由南往北行驶。14时20分许,当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大龙站镇某村路段时,遇幼童小晶晶从右至左跑着横过公路,唐某驾车发现后紧急刹车,所驾车辆的左前轮与小晶晶相撞后碾压并推动其身体前行,造成小晶晶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唐某与小晶晶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货车分别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险三责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晶晶父母认为,小晶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应该由汽车司机唐某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双方调解不成,小晶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临危不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小晶晶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让小晶晶一人横穿马路,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双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形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作用相当,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明确双方责任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替代汽车驾驶员赔偿小晶晶父母经济损失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