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张某骑自行车赶集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责,张某无责。张某住院治疗开支医药费数千元,其伤势经法院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以刘某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张某与刘某之间的纠纷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某系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对人生伤亡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侵权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