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记者从广西交警总队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自2011年11月22日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广西正式启动,4000万元救助基金将为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援助。
一直以来,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死者丧葬费用难以落实问题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由此引起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对事故处理机关的质疑和不信任,出现了群众到政府和执法机关上访、聚众堵塞公路、甚至抬尸体到政府部门闹访等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将有利于减少医患冲突、减少交通事故伤员致死致残率。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交警总队总队长韦宁贤介绍,救助基金建立后,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伤者、死者可以依法得到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款,为伤者赢得了抢救时间。救助基金的建立,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利于事故处理难点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化解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受害方、医疗机构等申请事故救助基金,应向事故发生的所在地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目前,各地尚未成立专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暂由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使同级救助基金管理职能。若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警大队所属大队队部所在地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如果是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以及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自治区保监局副局长余利民主持会议。他说,全区救助基金筹集渠道主要集中在交强险保费中提取,2010年,全区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到3800万元已转到自治区财政厅账户,今年预计可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到4000万救助基金,基本可以满足全区救助基金的使用。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王建政说,近几年来,区卫生厅积极推进特大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机制建设,对交通事故特重伤员实行一人一组,一人一方案的救治措施,使危重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但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力预缴费用,出现部分伤者拖欠医院抢救费用的现象,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受害者及亲属与医疗机构的矛盾和冲突。救助基金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为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机制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救助基金启用后,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材料由医疗机构提供,地市一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卫生主管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进行审核。
自治区财政厅行政政法处王真说,救助基金垫付一律采用转账方式,不能现金交付。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从救助基金支出专户转账到抢救伤员的医疗机构账户,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转账至丧葬费申请人账户,包括丧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申请人账户。同时,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到账后,相关医疗机构、丧葬费申请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
记者还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卫生主管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