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广西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灵山大队在六峰山公园门前查获一起“毒驾”。这是2013年1月1日公安部下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来,钦州市查获的首例“毒驾”。
2月17日下午16时许,钦州市灵山大队秩序中队民警在六峰山巡逻时,一辆号牌为桂NAA7XX的红色小汽车引起了他们的注意。该车霸道的停放在六峰山公园门前售票点对面的非机动车道上,严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民警遂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并拍照。看见民警拍照,该车驾驶人罗某从驾驶室走了出来,民警注意到罗某身体消瘦、面色蜡黄、说话语无伦次,精神恍惚,但看上去又不像是喝了酒。一贯保持警惕的两位民警不敢松懈大意,立即将要求罗某出示证件。在检查时,民警发现行驶证里面居然夹着一包疑似违禁物品的白色晶体粉末,民警立即采取措施将驾驶人及两名车乗人员控制住,并及时将人员和物品移交灵城派出所。经灵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对驾驶人罗某和两名车乘人进行尿检,检验结果均为阳性。罗某和两名车乘人涉嫌吸食毒品。
执勤民警称,驾驶员在吸毒后,精神极端亢奋甚至会产生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123号令实施后,加大了对吸毒驾驶的打击力度,如果毒驾被查出,将被直接吊销驾照,3年内不能申请驾驶执照。3年后,经过公安部门核查后没有任何吸毒行为,才能再次申请参加驾驶人考试。因此,罗某因涉嫌毒驾,将被吊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