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3号令)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驾驶证申请方面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近日,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有违法记分,以及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在接受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不按规定参加审验将被处罚
“一般来说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该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但是,为了鼓励驾驶人遵章行驶,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可以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如需参加审验的驾驶人,应当如实申报身体条件,不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如果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需要提醒的是,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部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如果没有驾驶大中型客货车需求的,可以申请降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验受到处罚。
此外,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并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如果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否则将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规实施违法记分是审验依据
据介绍,公安交管部门在驾驶人审验过程中将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身体条件、违法记分和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教育等情况进行审验。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有违法记分,以及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在接受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另外,驾驶人办理转入换证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审验。转入后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产生新记分的,以及其他车型驾驶人发生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再次参加审验。在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已经参加学习教育的,再次审验时不需要参加学习教育。
“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违法行为及记分,不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工作人员说,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和转入换证业务时,还需要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