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延边州公安局《关于在全州开展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为党的十八大和州庆60周年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延边州交警支队自8月1日至30日,在全州交警系统开展一次为期30天的打击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因涉毒引发交通事故,减少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物的安全。
一、严格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措施
各大队要与州、县(市)两级公安禁毒、强制戒毒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通过将吸毒人员数据库与驾驶人数据库进行比对等途径,对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涉嫌吸毒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梳理,切实摸清辖区内吸毒人员中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底数。
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各大队要在驾驶证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从严把关。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初学申请和驾驶证换证、审验时,应将申请人的信息在吸毒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比对。对有吸毒史的人员在驾驶证申请和审验时,应当对申请人、被审验人进行人体毒品成份检测。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不予申请和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在收到强制隔离戒毒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主动申请注销,机动驾驶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的,由车辆管理所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注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协议内容中,应载明机动车驾驶人在社区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交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部门保管。社区戒毒执行期满后,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发还。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将机动车驾驶证上交保管的,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人员在执行期限内驾驶证需要审验的,可以延期审验。对持有C1以上驾驶证(不含C1驾驶证)的,相关人员要督促其主动申请降为C1以下驾驶证。
二、强化吸毒机动车驾驶人动态管控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对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从严处罚。
各大队要与禁毒、刑侦、治安等警种密切配合,加大对具有吸毒嫌疑机动车驾驶人的管控力度。在查处吸毒违法行为人时,应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进行核查。
专项行动期间,各大队要强力打击酒驾、毒驾违法行为,积极与禁毒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毒驾违法行为,坚决避免涉毒人员驾驶客运车辆。各县(市)大队民警在路面执勤、查处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处理、驾驶证申领、审验等交通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吸毒嫌疑的人员,要及时移交本地公安禁毒部门或派出所处理。
各大队要与禁毒、刑侦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有吸毒史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监管工作。毒瘾戒除人员原则上不宜从事职业驾驶车辆工作,如聘用单位确需聘用该类驾驶人的,须与各大队签署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书,造成交通事故的,聘用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宣传
加强对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事关道路交通安全和吸毒机动车驾驶人自身的人身安全,各大队要充分重视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所带来的现实社会危害性以及加强管控的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公安机关采取的针对性管理措施的必要性,使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这项工作。同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所采取的管控措施,争取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加强管理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