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是石门县夹山镇三板桥村人,2012年6月21日因无证驾驶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醉酒驾车于7月6日被刑事拘留, 7月9日取保候审。
6月21日上午,黎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J6X425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石门县夹山镇杨坪集镇出发回家。当日9时10分许,车行驶至石门县夹山镇杨坪居委会路段时,与一辆进入道路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洋湖中队民警接群众报警赶到事故现场,肇事驾驶人黎某满身酒气,且神志不气,语无伦次,查勘民警当即利用酒精呼吸仪对黎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2.4MG/100ML,属醉酒驾驶。随后办案民警带黎某到医院抽血,固定了相关证据。民警将黎某到中队约束至酒醒,待其酒醒后,办案民警根据黎某酒驾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经审批给予了黎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后经检验部门出示地检测报告显示,黎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0.6MG/ML,其已涉嫌危险驾驶,并于7月6日对黎某予以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黎某家属积极给伤者筹集医疗费,保证了伤者的治疗,并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黎某无证醉酒驾驶的行为也得到了伤者家属的谅解。后报领导同意,对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违法行为变更强制措施,对其予以取保候审。办案民警于年7月10日到看守所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释放通知书给黎某。当黎开平走出看守所的大门,发自内心地道出了他的忏悔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