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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一男子酒驾撞伤七旬老人

发布时间:2012-11-6 10:36:25

  宜丰县一名年近七旬的老人,晚饭后独自出门走访朋友。结果好几天没回家,蹊跷失踪。最后家人在家门口附近的公路边,发现老人出门前携带的物品,还发现一摊血迹,隐约觉得不妙。

  警方介入调查,不到3天的时间就抓获了涉嫌故意杀人的嫌犯。让人吃惊的是,嫌犯当天晚上酒后开车不慎撞伤老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干脆将老人拉至10多公里外的一电站大坝外进行掩埋。

  这起令人震惊的恶性案件,发生在去年年底。昨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在宜丰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宜丰县警方寻找埋尸地点

  七旬老人蹊跷失踪

  去年12月15日晚7时多,家住宜丰县黄岗山垦殖场五里村的七旬老人刘英(化名)吃完晚饭后,带着手电筒拎着火炉独自外出,声称去朋友家串门。

  但几天后,刘英却迟迟没有回家,家人顿时焦急万分。家人认为,刘英年纪这么大了,自己一个人应该不会走太远。家人沿着他离家后的宜芳公路方向寻找,在一个加油站附近发现了老人的衣服和火炉以及手电筒。

  与此同时,细心的家人在老人丢东西的附近马路边发现了一摊血迹。家人隐约感觉老人可能出事了,赶紧向宜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

  办案民警告诉新法制报记者,接到刘英家属的报案后,他们立即赶到了现场。在现场,警方发现了一些汽车上的塑料壳,地上还有车轮的痕迹,地上的血迹已经干涸。经过初步的现场勘查,警方判断现场曾经发生一起车祸,老人可能已经被拖离了现场。

  地面除留有一摊血迹和嫌疑肇事车遗留的一块面积不大的车灯残片外,警方再也没有发现其他有价值的线索。且由于案发时是晚上,行人稀少,没有目击者。警方在反复、细致勘查现场的基础上,大胆推测刘英可能系遭遇车祸后失踪,且肇事司机有杀人抛尸的重大嫌疑。

  宜丰警方当即启动疑似命案侦查机制,并指示刑侦、交警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侦查此案。经过办案民警细致的调查,最终找到一个车祸发生时的重要目击证人,还指认出嫌疑车辆为上海牌照。

  经过连续60多个小时的艰辛工作,警方最终于12月19日上午成功锁定一辆挂上海牌照的黑色尼桑轿车有肇事的重大嫌疑,并迅速查明该车车主为邹波(化名)。当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邹波在宜丰县城一居民小区被抓获归案。

  同时,根据邹波交代,警方在宜丰县双峰林场一偏僻处所找到了肇事车辆。还根据其指认,在桥西乡一电站拦河大坝附近找到了被害人刘英的尸体。

  嫌犯涉嫌故意杀人

  今年7月17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邹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0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在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邹波,男,48岁,高中文化,宜丰县人,原宜丰县桥西乡林场职工,住桥西乡林场宿舍,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该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2月27日以宜公刑诉字(2012)0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至宜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宜丰县检察院收到案件材料后,该院于今年4月13日依法将该案转至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肇事后为避责将人掩埋

  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邹波从宜丰县芳溪镇刁枥村一朋友家吃完晚饭并喝了一碗水酒后出发, 驾驶黑色尼桑套牌车辆,沿宜芳公路由西往宜丰县城方向行驶。当晚7时23分行至宜丰县桥西乡五里牌中国石化加油站以东100米的路段时,车撞上在公路边上 行走的被害人刘英。被告人邹波下车查看,发现撞伤一老人,他明知老人当时还有呼吸,未予以施救。

  当晚7时40分许,一辆三轮摩托车撞上邹波停在路边的肇事车辆。三轮摩托车主赔偿了邹波200元左右走了。

  随后,为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责任,邹波将被害人刘英遗留在现场的竹制取暖火炉等物品扔至路边稻田里,把刘英抱上车后,邹波决定将刘英掩埋。

  当晚9时许,邹波驾车到朋友廖细光处谎称要去挖一棵桂花树,借了一把旧铁锹后,连夜将刘英掩埋在宜丰县桥西乡湾里村湾溪电站拦河大坝前的淤泥中,随后驾车逃匿。

  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邹波被抓获归案。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刘英系交通事故碰撞造成创伤性、失血休克合并呼吸道异物堵塞致呼吸衰竭死亡。

  检方认为,被告人邹波酒后驾车导致交通肇事,将被害人刘英撞伤,不予救助,却将被害人刘英带离事故现场予以掩埋,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嫌犯反侦查意识很强

  根据邹波向警方的供述,他不慎撞伤刘英后,面对倒地后不断发出痛苦呻吟的老人,他当场陷入巨大的恐惧之中。他在现场坐了半个小时,心里一直忐忑 不安。在经历一番紧张的心理斗争之后,心怀侥幸的他,以为警察查不出真相,不但没有抢救伤者,反而将受伤的老人拖放至汽车后座离开现场。

  办案民警说,邹波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在公路的路口上,有交警部门安装的摄像头卡口,专门对进城和出城的车辆进行拍照,但邹波却有意识地轻松绕过了卡口拍摄。

  让警方更吃惊的是,邹波还交代,他在事发后,每天晚上都会到掩埋尸体的水坝边上察看。之后怕老人尸体被人发现,他又买了一把钉耙将淤泥拖入掩埋老人的地方。

  掩埋老人的水坝是当地的一个小水坝,案发时处于干旱状态,水坝内没什么水。邹波将老人掩埋后,先将车子开到一家修理厂进行维修,后来怕警方发现,又迅速将车子藏于双峰林场一偏僻处所。

  嫌犯代理律师称应定性为“交通肇事”

  据了解,被害人刘英有4个儿子2个女儿。在检方提起公诉之时,他们也同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刘英的家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邹波的刑事责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请求判决邹波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97770.9元。

  新法制报记者还了解到,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人邹波的代理律师提出了邹波的行为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邹波在交通肇事后曾对刘英进行人工呼吸施救。

  刘英家属的代理律师提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 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 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被告人邹波整个作案经过来看,其明显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且已经实施了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的手段,整体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所 有要件,其不知道被害人已经中途死亡丝毫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和定性,且从整个作案过程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恶性非常大,是深思熟虑后的有预谋的故意 杀人,因此,应该在本案的定性上确定为故意杀人罪。

  两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再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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