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该不该理赔?或者说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一直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近年来全国很多法院都迎来了这样的诉讼。
北京的小于驾驶小轿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驾驶者死亡,小于弃车逃逸,第二天才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一次性对死者家属赔偿16万7千多元,之后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间,小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为他投保了交强险,而保险公司以他逃逸为由拒绝理赔。
小于一辈子也忘不了2011年8月18日下午三点半的那一瞬间,他驾驶海马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走在北京胡关路,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车相接触,两车都撞坏了,三轮车驾驶者受伤。小于担心被围观的人及伤者家属殴打,在委托他人报警后匆匆离开现场,他这个错误的选择,不仅造成伤者抢救无效死亡,自己被判一年六个月的徒刑,而且也成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小于不服,起诉到法院。
原告代理人:退一万步讲来说,即使按照现在法院认定的情况,构成了一个逃逸,也并不是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定理由之一。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按约定缴纳了保费,原告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对第三人产生的赔偿责任。被告没有任何拒绝赔偿的理由。
小于要求阳光财产保险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5千多元。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我国《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被告代理人:机动车肇事后,对伤者进行及时的抢救,保护现场,是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当时既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对伤者进行及时的救护,然后是逃逸,我们不同意进行赔偿。
小于的代理人拿出交强险的条款,向法庭逐一宣读,指出肇事逃逸不属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况。
原告代理人: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纵观保险条款所说的免责条款,并不包括逃逸这种情况不赔,所以保险公司意见我们不同意。
保险公司一方强调,小于没有及时施救减少损失,也没有报案并保护现场,交强险保单中列明,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原告自行赔偿的伤者费用,保险公司有有权利拒绝赔付。
被告代理人:没有尽到义务,所以不享受权利。我们的条款写的非常明确,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的措施,如果他当时及时报案的话,我们在第一时间肯定会赶到现场,对现场查勘、损失的核定都有一定的影响,不同意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这些东西。
对此,原告方表示反对。
原告代理人:原告报险时间超过24小时,但这也不能构成保险公司责任的免除,因为在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以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了此义务,保险公司就有可以免责的权利。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赔偿保障,得到及时救助。记者注意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四种情形,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但仍需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肇事逃逸不在其中。
记者查找资料发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以及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都被判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