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本溪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相伴而行的机动车维修业日趋繁荣。机动车维修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对交通安全亦有重要影响。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日前,经本溪市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机动车维修业作为汽车产业市场的重要基础,是道路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本溪市第三产业不可或缺的子行业。《办法》针对本市机动车维修业现状,确立了行业发展与管理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充实和细化了国家有关机动车维修业的基本制度,全面构建了本溪市机动车维修业发展与管理的制度体系。
《办法》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的重大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经营许可,维修经营,质量管理,监管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按照规定,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经营标志牌。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维修费用时,应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统一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经营者未出具发票和结算清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该《办法》的实施将对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车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创新管理思路、改革管理方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