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因一时糊涂,这辈子再也不能开车了!”2012年7月4日,不久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的常德市鼎城区42岁男子宋某,在得知交警部门将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的处罚决定后悔恨地说。
2012年2月8日晚上7时许,宋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途径306省道周家店镇杨家桥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而行的一辆人力三轮车撞倒,导致骑车人张某被车轮碾压后死亡。宋某不但没有停车报警组织抢救伤者,反而趁夜色迅速逃离了现场。事故发生后,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经连夜缜密侦查,于次日早晨将宋某抓获,并认定宋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随后,宋某因交通肇事被逮捕,后被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判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目前,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正报请市交警支队对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