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官方微博@沈阳公安交警支队发布了有关“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举措的解释。这是继8月28日市公安局召开“警民恳谈会”上,市公安局推行“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举措后,交管部门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并对“可以不予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做了相关规定。
看点一:咋定义的?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看点二:咋分类的?
“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动态交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显着轻微的。
——驾驶机动车时未关好车门、车厢的;
——在城市道路驾驶机动车未系安全带的;
——驾驶机动车时手持移动电话通话的;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情节轻微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在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视线的物品;
——驾驶证丢失、损毁或驾驶车辆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等。
另一类是静态停车交通违法行为。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民警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在主次干道以外街路不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不在指定泊位内停放且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等违法行为。
看点三:咋处罚的?
在通常情况下,对这种“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为:罚款金额在二百元以下、不记分。对上述违法行为,民警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其违法行为,并根据基本事实列出法律依据,提出警告,驾驶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