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自从春季以来,和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事故已达到了数百起,大多数事故都发生在速度超标的车身上。
电动自行车春季以来发生近百起事故
今年春季以来,长春市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也屡次发生,迄今已经发生数百起事故,基本都导致人员受伤。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预防交通事故专家组成员、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宽城区大队事故科科长张春生介绍了一起典型的事故——前几天的一天晚上,在长春市北环城路上,一名五十多岁的郊区菜农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出行,对面过来一辆汽车,由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过快,他在躲闪汽车时掌控不住车辆,重重地摔在地上,导致全身多处严重骨折,险些把命搭上。
三环路以外电动自行车速度快出事故更严重
“在长春市发生的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比较严重的事故,往往都发生在城乡接合部。由于市区内机动车太多,基本没有自行车行驶的道路,电动自行车一般在市区开不起速度来。但在道路畅通的三环路以外,很多人把电动自行车当成了汽车开,时速能开出四五十公里,但自行车对人体基本没有保护作用,遇到危险情况,往往会导致车翻人伤的结果。”张春生说。
他还表示,超速超重的电动自行车不仅对骑行者有危险,还对其他行人产生了严重威胁,一些大功率的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速度非常快,经常撞伤步行的行人。 虽然在长春市,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并不像南方城市那么多,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长春市交通事故新的增长点。
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归类为机动车
8月6日早上,一位长春市民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在人民大街和北安路交会处被交警扣下,说他无证驾驶。“我骑个自行车还需要有驾驶证?”他很不理解。
交警部门则表示,他的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及重量严重超标了,应按照机动车归类管理,所以应持有摩托车驾驶证,才能驾驶这类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而且,这类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也应申领摩托车牌照,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都是违法行为。
长春市交警部门表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目前,长春市的电动自行车大多数都是超标的,超标车辆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
生产扩大化导致超标情况严重
1999年,我国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还应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电动自行车的这4个参数标准,符合非机动车的技术标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是国家强制性的标准。
但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的迅速扩大,大多数的车辆在时速和车重上都严重超过了规定标准,而且很多车辆并不能脚踏骑行,完全变成了“轻型摩托车”。
2009年,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出台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新国标,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但迫于生产行业的巨大压力,很快又宣布暂缓实施这一新国标,所以,大量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仍在不断生产并投入使用。
但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所以,全国的交警部门依据交通安全法进行管理,就必须将超速、超重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来管理。 张春生称,大量超标大功率电动车上路行驶,带来许多交通隐患。它们在路上随意变道、突然拐弯等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驾车人大都没有经过培训,技术生疏、遇到紧急情况往往措施不当,而且超标车辆行驶稳定性较差,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11条道路白天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
从去年8月8日起,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明确了摩托车的禁行路段,人民大街等11条街路白天时段禁止摩托车通行。同时,也禁止超标的电动车通行。
每天的7时至19时,以下街路禁止摩托车通行:人民大街、解放大路、吉林大路(亚泰大街至东环城路)、西安大路(西安广场至人民广场)、自由大路(新民广场至东环城路)、南湖大路(南湖广场至人民大街)、新发路、新民大街、东民主大街、西民主大街、康平街。 属于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