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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交通违章查询

完善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

发布时间:2014-8-10 17:09:59

关于进一步完善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佛府〔2010〕81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全市逐步推进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政策。在本市禁止或限制摩托车上路行驶区域,用于为城市提供基础服务的邮政快递、抢险救灾(供水、供电、燃气)、治安管理(治安联防、流动人口管理、城市管理)等特种行业的摩托车经批准登记后,可以上路行驶。

(二)特种行业摩托车须坚持统一申请、严格把关、总量控制、规范使用的原则。未经批准登记的特种行业摩托车不得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内上路行驶。特种行业应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逐步减少摩托车的使用。

(三)全市实行特种行业摩托车总量控制,指标统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行业摩托车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商、环保、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组织加强摩托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特种行业有关部门,对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需求情况进行调研,合理核定全市特种行业摩托车总量指标及各行业分配额度。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分配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行业实际需求进行分配。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指导所管辖的摩托车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能。各行业的指标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管理制度应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申请管理

(五)特种行业摩托车指标由使用单位统一向区一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特种行业经营和服务情况,在总量指标的范围内,严格把关,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摩管办汇总。市摩管办对行业申请资料进行汇总,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根据行业的具体需求,参考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指标分配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接受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提出申请。

(六)申请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指标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使用单位的使用申请(加盖公章);

2.特种行业摩托车的专有用途说明;

3.特种行业摩托车统一的外观式样;

4.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人员统一的着装式样;

5.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人员上岗统一证件式样;

6.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申报数量合理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局向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发放同意登记凭证。

三、统一登记备案

(八)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同意登记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资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牌证,同时发放特种行业摩托车允许在禁行区域行驶的“通行证”。

(九)本行业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要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办理注册登记。车辆喷涂式样和其他配置要与申请时提交资料一致。

(十)特种行业摩托车须逐台建立管理档案。档案资料由本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整理,报市公安局备案。

四、加强使用监管

(十一)驾驶特种行业摩托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悬挂通行标志在指定区域内行驶,原则上不得跨区域、不得在非禁行区域行驶;应按本单位特种行业要求统一着装(包括戴统一头盔),携带统一的特种行业人员上岗证(工作证),用于专有用途。违反以上使用规定的,相应减少行业使用指标。

(十二)使用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使用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摩托车及驾驶员购买相关保险。在特种行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三)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单位、从业人员不得伪造(使用伪造)、套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摩托车号牌、行驶证,一经发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外,取消该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不得在市政府核定的指标之外,擅自超额投放及使用摩托车,不得套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摩托车的外观标识、通行标志,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

(十四)特种行业摩托车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年审)。一年内发生3宗以上(含本数)交通违法行为的,取消该车下一年度特种行业使用资格,单位相应减少使用指标。本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混乱的,相应减少单位使用指标。特种行业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同时对车辆检验期内使用管理情况一并进行核查。

五、完善指标管理

(十五)因到期报废、被盗抢、交通事故损毁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本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减少的,须注销备案后,再按单位指标配齐特种行业摩托车。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特种行业摩托车减少的,注销备案,收回指标。因行政机构改革或工作性质变动不具备特种行业资格的,或者因工作实际情况而不需要使用摩托车的,收回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指标。

行业、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丧失的,在用车辆应消除特种行业摩托车外观标识后转出至禁行区域外,无法转出的应申请报废处理。

(十六)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异议的,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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