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为加强并规范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等可免交车辆通行费;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等多项条款;并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7日。
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交通行费
意见稿提出,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集,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意见稿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执法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和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获机、运输联合收获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在特定时段通行的其他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获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意见稿提出,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主线收费站的应当联合设置。
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超25年
对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意见稿规定: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意见稿还提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以及经批准已经收费的二级公路不得转让收费权。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新建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应当同步建设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