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创造平安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通告如下:
一、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增强文明交通意识,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上述规定,不在人行道内行走、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违反交通信号、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逆向行驶。违反上述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逆向行驶的,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四、非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须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不得闯红灯或采取绕行的方法强行通过路口;非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违反上述规定不遵守交通信号的,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七、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参加交通安全劝导活动,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曝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十一、2013年9月20日前为宣传发动阶段;9月20日后,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一律按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告
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