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经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公布实施的《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新《条例》科学合理的规范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条例》明确规定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并实行有限期的使用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租赁。”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问题。
2.新《条例》实施有利于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管理。为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质量水平,《条例》规定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明确了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经营者是否继续经营、车辆更新、新增运力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受理出租汽车投诉和有关处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3.新《条例》规范了驾驶员的经营行为。为解决我市部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行为,解决关系乘客切身利益的问题,新《条例》除明确了驾驶员营运时的行为规范和监督、考核程序外,在附则中明确界定了六种拒绝载客行为,方便进一步监督管理。
目前,市交通部门正在着手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深入出租汽车公司印发宣传册让出租汽车司机知晓了解,另一方面,通过显示屏、电台等媒介广泛普及人民群众,为新《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顺利实施宣传造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