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静态测速与动态测速概念 测速设备须达标
本次新闻发布新闻通气会,首次提出了动态测试仪和静态测速仪的概念,并把驾驶员在平时驾驶过程中存在的疑问和模糊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对广大市民对测速设备在交警部门日常执法中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2007)的规定,机动车测速装置包括利用雷达、激光测速原理由人工操作仅测定机动车速度的单一功能测速仪和利用雷达、激光、线圈感应、视频分析等测速原理测定机动车速度,同时采集、处理图像的复合功能测速仪。测速仪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种(即固定和移动)。
根据规定,道路测速执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测速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凡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凡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检定周期的测速设备不得用于交通执法,测速数据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测速设备采集图像应具有防篡改功能,要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张图像中应包括违法时间、地点、路段限速值、车辆速度测定值等信息。
人性化执法 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潍坊交警支队颁布这项规定,主要出于人性化执法的方面考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考虑驾驶人的驾驶习惯、道路状况、发生事故情况等综合因素,避免引发群众质疑交警部门存在隐蔽执法、钓鱼执法的误会。这样既保证了安全,又保障了车辆合理快速行驶。
测速执法原则上应根据测速路段的最高限速,选择道路交通事故易发的路段进行。在道路条件较好、限速比较低的道路,或者在大幅度降低限速、驾驶人来不及采取措施的起始地点,在视线好、车辆少、路况好且不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得进行测速执法。对新设置和调整测速监控设备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限速60公里以下的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设置监控设备测速的,一并向社会公布测速原因、采取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等,每年重新审批、备案,交通安全隐患消除后,停止测速。
据了解,从2008年以来,潍坊市交警部门逐渐开始使用测速监控设备进行执法。测速设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使用谁管理,对新安装固定监控设备以及车载测速等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符合国家标准,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且要按照规定由质检部门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进行执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