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村客运继续贯彻施行《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暂行办法》
12月15日,根据省物价局通知(粤价函〔2012〕1423号),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于2010年12月6日以粤价[2010]281号发布的《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实施时效即将届满,修订及意见征集工作尚在进行中。为了能广泛、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确保修订后的各项内容更加有利于加强管理,有利于促进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事业发展,经报省法制办同意,在新的管理规定未出台前,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办法及车型运价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近年来,我市交通主管部门、客运企业严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价[2010]281号)规定权限、程序做好农村客运票价报批及备案工作,同时将物价部门审核后的具体班线票价在市交通公众网进行公示,并做好各条线路的明码标价及其他相关工作,确保农村客运价格政策的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