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上午10时,广西高速交警二大队魏涛副大队长带班巡逻至G72泉南高速桂柳段1263公里附近时,发现在路边紧急车道停着一辆轿车,既没有在车后方摆放三角标志牌,也没有开启双闪警示灯,更令人奇怪的是,这辆轿车车身缠满了黑色、黄色胶带。巡逻民警立即对该车以及车上驾驶员进行了检查和盘问。
经这辆轿车驾驶员伍某交待,他本人是柳州市某汽车厂试车员,这辆车是柳州市某汽车厂即将投入市场的新款轿车,为了防止提前暴露车辆外形的细节,避免竞争对手抄袭,因此用黑色、黄色胶带把车身外部包括车标进行了包裹。伍某当天上午是从柳州市新兴收费站驾车进入高速公路,试验这款新车在某个时速下某部件的性能参数,被二大队巡逻民警发现时,他正停在高速公路紧急车道上整理试验数据。
交警当面对驾驶员伍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在高速公路上进行车辆性能试验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产生不安全因素,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关于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试车的规定;在事后停靠在高速公路停车道上整理试验数据,既没有开启双闪警示灯,也没有放置三角警示标志,也存在违法行为。
随后,二大队巡逻民警将这辆试验轿车带离高速公路,并依法对驾驶员伍某进行了罚款和扣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