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疏导宿迁市区车用天然气价格变动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带来的成本影响,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9月16日,经宿迁市政府批准,宿迁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出台了《宿迁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该《办法》严格遵循法定价格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调研、测算、论证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通过多部门会商、集体审议和市政府审批等过程制定。该《办法》实施后,宿迁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今后将与周边地区一样,通过加收燃料附加费形式,实现与车用天然气价格涨跌同向调整、挂钩联动,形成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合理分担运行机制;运价与车用天然气价格联动部分用于消化天然气价格变动因素。宿迁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气运价格具体联动方式,以车用天然气3.28元/立方米作为联动基准气价,当车用天然气价格在基准气价基础上首次累计上涨超过0.80元/立方米时,由客运出租汽车向乘客相应加收1元燃料附加费。首次启动后,当车用天然气价格在上次启动气价基础上累计上涨超过0.40元/立方米时,由客运出租汽车向乘客相应加收0.50元燃料附加费;相反,则减少直至取消燃料附加费。具体联动时间,以宿迁市物价、交通部门公布的实施时间为准。具体加收方式,是由出租车驾驶员在计价器外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定额发票进行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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