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监督,支队对依法对2012年10月31日以前扣留的超期未处理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共8482台进行强制销毁,其中电动车4524台、二轮摩托车3408台、三轮509台、汽车41台;对扣留的非法拼装改装的18台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于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