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9月底以送达的方式就发生在该市的“父子开豪车互撞案”进行宣判。杨氏父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父亲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杨某儿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理
还原:儿子先倒车撞向父亲
事发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又有什么细节?随着案件进一步审理,一些细节也浮出水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6月19日10时许,杨某与杨某儿子在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派出所附近,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杨某儿子持砖头将杨某驾驶的奔驰S350轿车挡风玻璃砸碎,后驾驶宝马Z4轿车离去。10时45分,杨某儿子驾车沿该市雨山路行驶至欧尚超市路段,发现父亲驾车尾随其后,遂心生不满,便倒车撞向父亲驾驶的奔驰车。之后,双方为斗气在该路段驾车相互追逐、撞击。当两人驾车行驶至雨山路与军民路交叉口时,杨某倒车撞向杨某儿子驾驶的宝马车,后二人各自驾车在该路口持续相碰、逆行、撞击三分钟左右,致两车熄火,安全气囊打开,车辆损坏严重,路口交通受阻。之后两人弃车离开现场。
6月21日,杨某儿子主动到马鞍山市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6月23日,杨某在马鞍山市一家大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定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父子二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杨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杨某儿子的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于杨某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花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两被告人发生撞车事件是因为家庭矛盾引起,又在相互撞击时有避让、节制的意思表示,且对象特定,但两被告人在主干道上的追逐、逆行、撞击行为足以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危害。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杨某儿子的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两被告人实施在城市道路上驾车互相追逐、逆行、撞击,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驾驶行为,并非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解释
为何量刑不同
同样是事件的参与者,为何量刑有不同?对此,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被告人杨某是被公安机关在马鞍山市一家大酒店抓获归案的;而杨某儿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何适用缓刑
据花山区人民法院介绍,被告人杨某、杨某儿子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委托马鞍山市雨山区司法局对杨某父子的个性特点、是否具有再犯危险、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父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考马鞍山市雨山区司法局的调查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