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重点对和静县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进行专题研究。参会人员重点就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证据链情况、违法行为情况以及认定责任情况进行认真地研判,对案件事实、处理办法、风险评估、执法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并就案件立案、取证、逮捕、移送起诉、审查判决等具体工作达成共识。
讨论中,潘苏铭副支队长指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执法的基石,没有证据、瑕疵证据、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能证实待证事实,是交通执法中的大忌。因此,对交通行政执法而言,证据是认清事实,确定事实,还原事实的最重要的工具,强证据意识尤为重要,要切实把好证据关、定性关、适用法律关与量罚关,始终把案件质量的审核放在首位,使每一起经过审核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