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4日5时30分许,延吉大队朝阳川中队中队长金大升带领3名民警在长白西路小营派出所前处巡逻执勤检查货运车辆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吉HA8020的轻型普通货车在小营派出所北侧胡同由西向东行驶,车厢内载满建筑工人,民警遂驾车上前将该车截停。民警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让车上的工人全部下车,随即令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人称没带驾驶证。随后,民警对该货车载人情况进行核查,确认该车车厢共载37人,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于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民警将该货车扣留,并告知驾驶人携带驾驶证到朝阳川中队接受处理。
一连几日,货车驾驶人迟迟不露面,中队民警多次电话联系货车驾驶人到中队接受处理,驾驶人始终未到。5月28日上午,在中队民警的再次告知下,驾驶人刘某来到朝阳川中队。当民警问其为何不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时,刘某称自己违法情节严重,怕受重罚。
最后,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2条第2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刘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6分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