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党政机关通信工具管理规定
各县(市)委、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州属各学校、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党政机关通信工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全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一律转给个人,费用自理。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再用公费为领导干部安装住宅电话。
安装保密电话的领导同志,应有上级业务部门批准,报州纪委核定后,由单位列入办公电话范围统一管理和支付话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确定或安装保密电话,已安装的应立即拆除。
2、全州党政机关,现有公费配备的移动电话(公用手机),一律按现行市场价的20%-50%折价(购买一年内的按50%,购买二年内的按40%,购买三年内的按30%,购买四年以上的按20%)处理给持机人或本单位其他职工。作价处理金额上交财政。处理不了的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拍卖。现有用公费配备的寻呼机免费过户给持机人,月租费自费。今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用公费购置移动电话和寻呼机。
3、公费安装或配置在公车上的无线电话,应予拆除,确需安装的须由州委、州政府办公室批准并送州纪委备案。
4、建立强有力的清理机构。由州纪委牵头,州财政、电信、审计等有关单位组成清理小组,推动实施。各单位收文后,要认真研究执行。务必于2002年7月30日前善始善终完成处理工作,并认真填写“单位公费通信工具处理情况报告表”和写出处理报告,统一报纪委。对不按时限彻底处理的、要责令单位主要领导说清问题。对于另立标准,自行其事的,要严格按照中纪委《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分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5、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6、本规定的实施由中共西双版纳州纪委、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