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各项工作纪律的自觉性,有效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切实转变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州纪委、州法院、州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管理机构、办事机构、经济组织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州属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县(市)委书记、县(市)长。
第三条 参加学历培训、休假、因公外出等必须请假。
第四条 参加学历培训专指个人提出申请、州委组织部审核、上级领导同意,经考试录取后参加的州内外各类院校不脱产的学历培训。
第五条 休假专指个人请探亲假、公休假、事假、病假。
第六条 因公外出专指到州外、省外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商洽经济建设项目及办理其他公务(组织批准的因公出国出境、跟班见习、挂职锻炼、脱产学习除外)。
第七条 请假必须写出书面假条,并严格按以下程序报批:
1、州委常委和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正职领导干部,县(市)委书记、县(市)长由州委书记审批。
2、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州纪委副职领导干部,由所在班子正职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向州委书记报告。
3、州直党群系统(含州委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正职领导干部由州委分管领导审批,向州委书记报告;副职领导干部由本单位正职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向州委分管领导报告;内设机构县处级领导干部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向本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报告。
4、州人大、州政协、州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处级领导干部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
5、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含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经济组织)正职领导干部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向州长报告;副职领导干部由本单位正职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向分管副州长报告;内设机构处级领导干部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向本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报告。
6、州法院院长、州检察院检察长、州公安局局长,由州委分管领导审批,向州委书记报告;州法院、州检察院副职领导干部由所在班子正职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向州委分管领导报告;内设机构处级领导干部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向本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报告。
7、部门管理的机构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向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副职领导干部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报告。
8、非领导职务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八条 到州外、省外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按会议通知审批,报州委组织部备案,逾期的先行报告,按第七条规定报批。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出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格控制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出境考察。
第十条 凡经各级领导干部批准的书面假条,一律送州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备案。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外出归来或假满后要及时报告,因故延期的要重新写出专题请假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销假。
第十二条 请销假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考评时向所在单位干部职工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州委组织部每月向州委报告一次领导干部请销假情况,并在每年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年终将请销假情况报州纪委,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州纪委、州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规定导致失职行为,造成工作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依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领导干部请销假报告的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