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 ) 委、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西双版纳军分区政治部,武警、公安现役各支队(站),各人民团体 ,州属各学校,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
近年来 , 到我州进行考察、指导工作的各类考察团(队)不断增多,而且相当一部分都要求出境到周边地区进行考察,这对促进我州的对外开放与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规范对这类考察团(队)的接待工作,同时也为加强接待工作的廉政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1、一般性的考察团(队),即非上级机关组织的考察团(队),一般交由旅行社接待,费用自理。
2、上级机关组织的考察团(队),州五大机关、驻军、武警(内卫、边防、森警、消防)和州法院、检察院的公务接待,统一到州政府接待处办理有关手续,口岸管理有关部门据此办理相关出境手续。如属礼节性接待的,由对方支付有关费用;如属我方全费接待的州接待处应予办理证明。
3、部门及有关方面的公务接待,应有部门签章和部门领导签字的接待证明,口岸管理有关部门据此办理有关出境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此通知自2001年1月24日起执行。
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月19日